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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就CDR办法修改征求意见 六大要点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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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五晚间,证监会网站发布公告显示,为了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稳妥安排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证监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境内发行与承销存托凭证,执行《办法》中关于发行与承销股票的相关规定;存托凭证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履行《办法》中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允许发行规模 2000 万股以下的企业也可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创新企业普遍存在业务模式新、估值难度大等特点,专业投资者参与询价可促进其价格发现。为提高企业定价方式的灵活性,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2000 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三、明确申购新股或存托凭证的市值计算包含存托凭证。投资者申购新股或存托凭证需持有一定市值,市值的计算包括股票和存托凭证市值。市值计算规则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具体制定。

  四、规定网下设定锁定期的股份均不参与向网上回拨。为便于形成网上网下合理的股份分配结构,稳定市场、平抑炒作,同时增强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约束,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定价能力,对网上网下回拨机制进行调整,规定对网下配售的股份可根据需要灵活设定锁定期,设锁定期的股份不参与向网上的回拨。

  五、允许发行存托凭证的企业根据需要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为减少存托凭证发行对二级市场的冲击,维护市场稳定,发行存托凭证的,可根据需要向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并遵守《办法》中关于战略配售和超额配售选择权相关规定。

  六、完善未盈利企业估值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鉴于未盈利企业不适用市盈率的估值指标,明确未盈利企业应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证监会还称,将从今天开始就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工作将于2018年6月10日结束。

  此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同步修订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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