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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换免死?触发“反修例”的陈同佳能达到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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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香港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的案件系发生于去年的“陈同佳案”。港媒报道称当事人陈同佳将于23日出狱,还引述消息称陈原则上同意到台湾自首,同时不希望被判死刑。台湾《联合报》18日报道称,岛内法律界人士分析,陈如果赴台接受侦办,不符合“自首”条件,顶多算投案,未必能获减刑。



港媒称陈同佳同意赴台“自首”(图片来源:香港《星岛日报》)

在“陈同佳案”涉嫌杀害女友潘晓颖的嫌疑人陈同佳因台湾、香港没有“引渡协议”而只能在香港被控“洗黑钱”相关罪名并服刑。香港《星岛日报》10月18日援引消息人士的话称,其将于23日在香港刑满出狱,有牧师已劝服他出狱之后赴台“自首”,陈深知犯下大错,感到内疚,愿意承担罪责但不希望被判死刑。

不过,针对这一消息,台湾《联合报》10月18日刊出分析文章。文章引述台湾法界人士称,在台湾,自首的条件是要在检方、警方尚未察觉案件前主动到案,然而陈同佳在案发后潜逃香港,其早就被台湾检方、警方锁定查办,现在如果回台接受侦办,充其量是“投案”,未来未必会获得减刑的宽贷。



《联合报》的报道引述律师叶庆元分析称,陈同佳如果赴台“投案”,因为不符合“自首”条件,即未能在侦查机关不知道犯罪行为及犯罪人的情况下投案,所以没有办法获得法律上“自首减刑”的保证。

不过,叶庆元也提到,陈如果能在没有“引渡协议”的情况下主动赴台投案,相信法官会认为其构成“犯罪后态度良好”的减刑事由,“所以被判死刑的机会应该会很低”。

“陈同佳案”发生于台湾,死者潘晓颖系陈的女友,二人同为香港籍。陈去年2月涉嫌在台湾杀害潘晓颖,后独自返回香港,于去年3月13日被香港警方拘捕。今年4月,陈承认4项被俗称为“洗黑钱”的“处理犯罪得益罪”,并被判监禁29个月。据港媒此前报道,经扣减刑期,陈将于10月23日在香港刑满出狱。

在侦办和审理案件时,虽然台湾士林检方曾对嫌疑人陈同佳发布有效期长达37年的通缉令,但台湾“中央社”10月17日报道,因香港、台湾没有“引渡协议”,香港方面只能控告陈同佳盗窃及处理赃物罪,无法引渡陈到台湾接受杀人嫌疑的调查。

关于陈同佳案台湾方面的后续司法处理事宜,《联合报》报道提到,由于命案发生在台湾,由士林地方检察署通缉,所以如果陈同佳入境台湾,必须先由检、警单位押解到士林地方检察署归案,再撤销通缉,由检方继续侦查。

台湾“法务部”17日曾声称,呼吁香港方面在陈同佳释放前积极续押、追诉。对相关问题,香港警方18日在记者会上也进行了回应。香港警察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高级警司李桂华表示,当事人刑满出狱后就是“普通市民”,有去任何地方的自由。

李桂华说,至于是否对其延长羁押,则由法庭决定,警方暂时没有看到任何特殊因素可以加刑。“香港是实行普通法的地方,对证据移交至境外的要求相当高,警方已经做了可以做的,现阶段没有特别事情可以做。”



香港警方10月18日举行记者会(摄影:王聪)

香港“东网”此前在报道中提及,“陈同佳案”触发香港政府修订《逃犯条例》,加上陈最快今年10月即可出狱,所以香港特区政府“一直认为修例有迫切性”。然而,香港激进分子近4个月来却针对《逃犯条例》修订一事进行暴力活动。今年9月,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布撤回条例修订。

港澳办发言人曾在9月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现在越来越多的香港市民已经看得很清楚,围绕修改《逃犯条例》所出现的事态已经完全变质。少数暴徒用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向世人表明,他们的目的、他们的矛头所向,已与修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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