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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探亲移民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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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漫冰凌  曼省名人  发表于 2008-3-10 07: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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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老乡  曼省名人  发表于 2008-3-10 21: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Roy 于 2008-3-9 10:58 发表 + X$ h+ ?  @4 G5 E
中国大概非法同居的概念还有吧,哪来得common-law啊
4 G) A7 A3 _2 f( l
4 C9 d6 d3 \' o  ?/ u5 B7 ^
是加拿大大使馆不相信他们符合common-law的说法.您想啊,办一个假结婚移民那个加拿大公民或者永久居民能收入4-5W加元的纯CASH,要是加拿大移民当局给中国人发COMMON-LAW担保的移民签证的话,大家不都回国和人同居了,又爽又挣钱.还不用和老婆离婚.同居一年就符合加拿大有关COMMON-LAW的定义.谁还在这打工啊,给个UM的DEAN都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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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Baby  游客  发表于 2008-3-10 21: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曼省的法律规定同居三年可以算COMMON LAW, 或者同居一年可以选择注册成COMMOM_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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