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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新政急补短板 货运仍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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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商报

  长时间处于管理真空地带只能“黑飞”的无人机,终于迎来政策破冰,由此也让这一领域的“钱途”进一步显现。4月9日,民航局发布消息称,为弥补管理空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政对无人机运营商如何取得经营许可证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将从此有据可依。不过不少业内人士也注意到,因京东、顺丰等企业纷纷试水国内无人机快递业务,让无人机货运如何管理问题在行业中具有极高关注度,但新政中明确提出,不涵盖载客、载货领域。北京商报记者也获悉,由于安全风险等级不同,相关货运管理政策仍在探索评估阶段。

  政策补缺

  多年以来,从事电影、赛事直播等领域航拍业务的大疆传媒首席执行官乔岩一直被一个问题所困扰着,即企业使用无人机从事航拍活动需要获得空域管理部门的批准,批准条件之一是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要列明“空中拍照”等通用航空飞行活动,而此项登记需要依据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予以确认。但现实中,这样的经营许可证并没有途径获得,即使是从事大型国家级航拍项目,都无法从正规渠道进行申报。这样一来,企业一直以“飞行演示”等各项名义规避管理,处于“黑飞”状态。

  “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无人机运营商反映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取证的问题,并建议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尽早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此次《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填补了行业管理空白,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将有章可依、有据可查。”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规中明确,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内地(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机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同时,《办法》对无人机经营许可的准入条件进行了简化,仅保留企业法人、经实名登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认证的培训能力和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基本许可条件。

  业内专家分析,《办法》的发布反映了民用无人机市场发展的需求,标志着国内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已迈出了第一步。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罗亮生认为,《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相关部门及无人机企业提供了作业空域等服务的法律依据,为政府对无人机分类分级管理提供了决策依据,以疏导和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改变了现在个别地方一味禁飞的状况。

  大浪淘沙

  近年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市场增长迅速,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电力、测绘、安防等领域的应用日益成熟。据预测,2017-2021年,中国行业级无人驾驶航空器市场规模将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并大有在通用航空、货运航空等诸多领域替代有人驾驶航空器的趋势。另据分析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民用无人机市场销售规模达到11.3亿元。随着无人机应用领域的逐渐扩大,需求逐渐提升,预计2018年我国民用无人机市场规模将达到32.74亿元。可与此同时,无人机行业的快速起飞加之监管缺失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等问题。一年多来,中国内地已经发生了多起因无人机引发的安全事故。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的净空保护区更是曾连续发生多起无人机非法飞行事件,对飞行安全造成隐患。一时间,无人机成为威胁民航安全的“敏感词”。

  除了安全问题令人忧心外,不少无人机公司在资本、技术以及营销层面也并非发展得顺风顺水。针对起飞阶段风波不断的无人机行业,河南三和航空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陶亮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人机行业一直都是技术驱动型,现阶段行业已进入大浪淘沙时期,光拿着PPT去忽悠投资人的方式越来越行不通,一家公司如果没有核心技术或用户解决方案,肯定难以生存下去。当然,对于更多企业来说,随着技术的日臻成熟以及政策的逐渐完善,无人机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展道路也会越来越宽。”

  但也有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分析师指出,为了规范无人机行业,民航局在去年5月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是给无人机产品本身一个合规身份,而在《办法》实施后,意味着企业可以合法合规经营了,但这一行业的飞行审批依旧处于收紧态势,如何让无人机能够飞得起来将是未来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共同的命题。

  仍存留白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在无人机领域,货运商业化是热点话题。就在3月底,顺丰控股发公告称,公司子公司江西丰羽顺途科技有限公司荣获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国内无人机航空运营(试点)许可证。这表示,顺丰物流无人机可在民航局批准的试点区域内使用无人机开展物流配送。而京东也获得了民航局西北地区管理局的授牌。业内普遍认为,在经历了多年发展后,中国的无人机市场正被电商和快递巨头带到新的高度。故不少业内人士提出疑问,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新规?

  对于这一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也坦言,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的情形比较复杂,安全风险等级不同,并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此次发布的《办法》并未将载客和载货类囊括在内。

  有业内专家进一步分析称,无人机在物流领域的发展确实尚存在一些待解问题,包括如何将无人机的事故风险概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如何让无人机在各种天气下保持稳定性;无人机货运需大量执飞较长航线,怎样解决通讯及干扰问题等。

  北京商报记者也了解到,其实为了满足载货类无人机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民航局于去年8月和12月分别专门批复了江西和陕西两个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物流配送的运营试点,欲探索出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特点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标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快制定相关运营和安全管控标准,固化试点成果,输出中国标准和管理模式。同时启动相关立法,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法规体系。

  “接下来,我们会评估载货类与《办法》相关条款的匹配度,决定是否在同一部规章中予以规范。”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透露。

  北京商报记者肖玮/文代小杰/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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